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十八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