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条 本市各类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会同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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