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十九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十九条 设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自治县),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可设置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从优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帮助民族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从优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帮助民族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