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七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七条 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村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所在乡(镇)、村的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