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饮食、副食、肉食经营单位和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信贷、财政等方面的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