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物色的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逐步建立、完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乡(镇)、村的文化、艺术、体育设施。加强对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