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 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