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用人单位,在招收、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招聘、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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