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凡进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