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