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它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