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在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城镇、车站、机场、港口、商业中心区域等客流量大的地区合理规划清真饮食、副食、肉食经营供应网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