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自治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审验后,报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悬挂由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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