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条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条 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未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给予清真伙食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