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威胁、暴力等手段,扰乱民兵、预备役部队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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