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适龄人员拒绝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预备役义务,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