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的民兵、预备役工作财政预算经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统一使用,专项用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以及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的重大活动。
有预备役部队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预编人员军事训练补助经费,专项用于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的军事训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基层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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