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照常发给,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人员,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