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补助经费按当年下达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费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用于开展基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的训练补助经费由有预备役部队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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