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由下列费用组成: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民兵事业费;
(二)国家安排的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经费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补助经费;
(三)区县(自治县)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及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四)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五)财政专项补贴。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民兵事业费;
(二)国家安排的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经费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补助经费;
(三)区县(自治县)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及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四)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五)财政专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