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武器装备,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保证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和火灾等事故,确保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