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为军事禁区,其周围民用建筑设施的设计、施工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为军事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侵占。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应当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应当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