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对在战备值勤和军事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对在战备值勤和军事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