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支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