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民兵、预备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依法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单位的国防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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