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警备区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未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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