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教育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教育 第十三条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它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教育纳入军事训练计划,与军事训练统一实施;其他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