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教育

第十四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教育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思想、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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