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六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遂行任务的需要,突出重点,分类施训,注重实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分别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分别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