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八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及其他必需物资,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分级负责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