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七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民兵训练基地。训练基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管理和使用。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并由预备役部队管理和使用。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必须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并由预备役部队管理和使用。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必须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