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五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十五条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下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按要求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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