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二十条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审批权限和组织实施,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