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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