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