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将水文监测资料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