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套建设必要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