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过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减速或者避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