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