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生产调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备案的,责令水工程管理单位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