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汇交资料包括:
(一)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
(二)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压、水温、水质;
(三)降雨量、蒸发量、墒情;(四)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等水利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以及生产调度资料;
(五)水功能区、区县跨界断面、饮用水源地以及在江河湖库设置的排污口的水量、水质监测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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