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的水文监测资料向市水文机构汇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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