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