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水文事业的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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