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水文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水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范围内水文活动;
(二)具体承担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专用水文站设立审批和本市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管理和使用审查;
(四)依法实施水文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五)负责本市水文、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价及本市水文情报预报及发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水文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家和市管河流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及发布;
(三)配合市水文机构做好水文资料汇交和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水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