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水文科技人才的培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