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环保、交通、气象、测绘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有关水文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