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七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本市水功能区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水量情报预报,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分析计算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控制意见。
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本市水功能区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水量情报预报,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分析计算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控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