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六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六条 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水文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
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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