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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