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管理。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