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市水文机构批准;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